柔道段級
中華民國柔道體育運動協會段級審查辦法 110 年 11 月修正
一、柔道段級分為九段(由初段至九段);級數分為五級(由五級至一級)經由審查晉升。
二、柔道之級數由各縣市柔道委員會、柔道館、訓練站、學校柔道社團及 軍警訓練單位自行辦理。
三、初、貳段之審查由本會授權各縣市柔道委員會(協會、柔道館等)審查 辦理,經格式測驗合格後,報請
本會統一頒發証書。
四、三、四、五、六段審查,由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委員定 期審查辦理。
五、段級審查委員會對升段資格之審查,出席委員須達法定人數即 1/2 以 上,倘有委員 1 人提出異議時,
以無記票表決之,達出席委員(含) 三分之二以同意,則通過升段。
六、推薦人員需經各縣市委員會(協會、道館等)審查通過或由二位理、監 事保薦始得轉送本會段級審查會。
七、未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其他協會初、貳段人員得提出段級証書由本會予 以換証,並酌收工本費。叁段以上
人員轉送本會段級 審查委員會審查。
八、升段審查辦法(如附表):晉升初段者需為本會個人會員且年滿 14 足歲(未滿 20 歲者免入會)
類別段位
成績升段
獎勵推薦升段
二段
甲組連獲 3 勝者。
兩年內初組連獲兩次 3 勝者。
地區性比賽兩年連獲 3 勝以上者。
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比賽獲 2 勝以上 成績者。
年齡須滿 17 歲。
初段年資滿 3 年。
熱心推展柔道運動 5 年上,訓練指導 成績優異者。 熱心參與省級以上行政工作者。 年齡須滿 25 歲。 對本會特殊貢獻者。
三段
甲組冠軍 2 次以上者。
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 2 次以上 者。
全運會冠軍者。 全中運冠軍 2 次者。
全運會、全國賽、全中運 3 次 4 名內 者 (共獲 10 勝) 。
年齡須滿 20 歲。
指導學生訓練成績有突出者。 基層單位表現傑出者。 兩段年資滿 2 年以上者
年齡須滿 30 歲。 對本會特殊貢獻者。
四段
代表國家參加柔道國際性正式比賽, 成績優異者
全運會、全國賽甲組獲 2 次冠軍者。 品性端正無不良記錄者。
年滿 25 歲者。
升段滿 6 年,持續參與柔道運動者。 柔道研究著有著作者。 擔任柔道工作指導學生表現優異者。
年滿 35 歲者。
對本會特殊貢獻者。
五段
代表國家參加柔道國際性正式比賽成 績優異者。
全運會、全國賽甲組 3 次以上冠軍者。
年滿 35 歲者。
四段年資滿 7 年,持續推展柔道運動 者。
代表國家從事教練裁判工作者。 培育優秀選手為國爭光,經審核認定 確實者。
推展有功於柔道貢獻卓越或有著作國 際認定者。
須年滿 40 歲者。 對本會特殊貢獻者。
六段
曾經擔任國家代表隊表現優異者。 不間斷推展柔道運動,晉升五段滿六 年者。
年滿 40 歲者。
五段年資滿 8 年以上者,無間斷推展 柔道表現優秀者。 擔任基層教練有特殊貢獻者。
擔任行政工作、裁判、教練有功於國 家者。
年滿 45 歲,柔道研修達 20 年以上者。 對本會特殊貢獻者。
七段
六段年資滿 9 年以上者,無間斷推展柔道表現優秀者。 對本會特殊貢獻者,並由所有段級審查委員全數通過。
八段
七段年資滿 10 年以上者,無間斷推展柔道表現優秀者。 對本會特殊貢獻者,並由所有段級審查委員全數通過。
九段
.終身致力於柔道運動年高位重,對本會特殊貢獻者,並由段級審查委員會
.所有委員全數通過。